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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廖珊珊与苏辉阳、吴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珊珊,苏辉阳,吴青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705号原告廖珊珊,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永奎,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辉阳,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吴青华,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廖珊珊与被告苏辉阳、吴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珊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廖珊珊负担。审判员  黄钕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庄彦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