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丽与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汝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汝忠,蒋礼,王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25号原告马丽,女,1979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星志,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15号附12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4532-8。负责人李芳,经理。被告王汝忠,男,1973年1月7日出生。被告蒋礼,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王瑛,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原告马丽诉被告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汝忠、蒋礼、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东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诉称,2014年5月30日,原告将自有资金15万元委托被告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寻找资金需求方,借款期限12个月,月息2分,要求资金需求方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资金使用合法。并将15万元打在第一被告指定的账户上。同时,第一被告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王汝忠出具了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将原告15万元组合借给第三被告蒋礼,借期12个月(从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月息2分,按月支付的利息和到期归还的本金由被告按时分解到原告的账户上。如果未按此约定履行义务,二被告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日,第二被告王汝忠与第三被告蒋礼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后,被告按月支付了利息给原告至2015年4月。但5月至期后被告既没有支付利息又没有归还本金,已构成了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蒋礼、王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约定自2015年5月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蒋礼、王瑛以其提供的担保物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汝忠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经查,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立案侦察。本院认为,重庆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立案��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丽的起诉。诉讼费3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