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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行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许珩君抚恤金发放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行终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珩君,女,汉族,1936年7月25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许珩君因抚恤金发放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抚恤金是国家保障性质的,是国家政策性对死亡遗属的关怀,是最后一次性优抚。上诉人曾参阅过报刊报道,社会保障案件是可以立案的。我相信法院会关爱空巢老人,九年多上诉人一直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请求解决此事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故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行初2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