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祥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红星与赵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星,赵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星,男性,汉族,36岁。被执行人赵雷,男性,汉族,38岁。刘红星与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家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