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54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钞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田欣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