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执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二萍与周理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二萍,周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551-2号申请执行人:丁二萍,女,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周理虎,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查明,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理虎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理虎所有的皖A×××××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