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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二萍与周理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二萍,周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551-2号申请执行人:丁二萍,女,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周理虎,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查明,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理虎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理虎所有的皖A×××××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