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把永红与郭义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把永红,郭义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把永红,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郭义赋,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把永红与被执行人郭义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义赋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