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罗伟与李明辉,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李X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74-2号原告罗X,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范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X军,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李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决定以庭外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星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