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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秀活与黄秀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活,黄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活。被执行人:黄秀莲。本院在执行李秀活申请执行黄秀莲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房管局、车管所等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代理审��员韦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