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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秦永卫与高台县思远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卫,高台县思远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秦永卫,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高台县思远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郝力群,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卫诉被告高台县思远蔬菜合作社种植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永卫以与被告高台县思远蔬菜合作社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永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永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其350元。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