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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崔广达与夏艳红,刘忠丽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达,夏红,刘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崔广达,男,汉族,1994年6月12日生,住双辽市茂林镇。被执行人夏红,女,1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向阳乡。被执行人刘忠丽,女,汉族,44岁,住址同上。崔广达与夏艳红,刘忠丽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双茂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夏艳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崔广达彩礼款30000元和金项链一条,刘忠丽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