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本财与潘全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本财,潘全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彭本财,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潘全为,男,汉族,38岁,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查明,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潘全为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全为所有的皖A×××××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