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娟与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远广,该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中,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