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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贾XX诉刘XX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05号原告贾XX,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兴华村*组,身份证号2302081972********。被告刘XX,男,自然情况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兴华村。原告贾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2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三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孙太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