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开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