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开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