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焦仲林与李先桃、余文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仲林,李先桃,余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焦仲林,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无职业,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李先桃,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武汉保温瓶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余文清,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派出所协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桃、余文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芳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