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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赦民初字第4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仕波与赵亚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仕波,赵亚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赦民初字第4698号原告宋仕波(曾用名宋福生),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张福英,女,6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亚光,女,3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仕波诉被告赵亚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仕波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仕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仕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