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庚申与林永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庚申,林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林庚申。被执行人林永山,农民。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林永山尚欠原告林庚山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申请执行人林庚申于2015年1月21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永山赔偿款45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司法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林永山于2015年7月30日向申请人林庚申支付赔偿款450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