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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鸿盈个体灯饰经营部、肖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鸿盈个体灯饰经营部,肖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212号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湖西新区郭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韦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鸿盈个体灯饰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95号附3号门面,经营者为肖艳。被告肖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鸿盈个体灯饰经营部、肖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鸿盈个体灯饰经营部、肖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鸿盈个体灯饰经营部、肖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