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彪与骥怀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骥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杨彪,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被执行人:骥怀茂,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彪与被执行人骥怀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骥怀茂账户存款112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