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贵学、王翠珍、张茗晰、张梦霓与李春芳、张木子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人,张某乙,李某某,张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建昌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建昌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人,住建昌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理人张某丙,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张某丁,住建昌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建昌县。被执行人张某戊,住建昌县。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张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春芳已给付四申请人执行款279,886.00元,余款尚未给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李凤菊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