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宋某。被告吕某。原告宋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