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19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迪辉、广州炫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935-2号关于李迪辉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李迪辉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的义务,负担受理费3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9元。因李迪辉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迪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迪辉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迪辉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迪辉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迪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审判员 郑伟军书记员 张永钊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