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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春友、姜立东、赵凤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姜春友,姜立东,赵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清华,职务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垂军,职务清贷部主任。被执行人姜春友,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立东,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凤华,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与姜春友、姜立东、赵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万元,未执行标的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另行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峰审判员 宋 俊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