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某商行与贾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商行,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某商行。被执行人贾某,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某商行诉贾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审结,该案(2015)安文证执字第76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贾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