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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军,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艳军,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臧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