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秀萍与被执行人郭鹏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萍,郭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1执132号申请人赵秀萍,女,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郭鹏宇,男,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萍与被执行人郭鹏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鹏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鹏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鹏宇在中国建设银行榆社县支行名下帐户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鸿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