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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尚军与胡立东、时光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军,胡立东,时光辉,时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杨尚军。被执行人胡立东,无业。被执行人时光辉。被执行人时向东。申请执行人杨尚军与被执行人胡立东、时光辉、时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贾商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胡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祥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按年息20%计算)。二、被告时光辉、时向东、杨尚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已冻结,因数额较小,未扣划;(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登记情况;(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尚未执行到位3045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冻结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未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贾商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