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晓倩与马鑫宇等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倩,初明月,马鑫宇,张爽,赵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王晓倩,女,200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监护人:王伟丽,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初明月,女,199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监护人:初长发(初洪波),男,40岁,汉族。被告:马鑫宇,女,200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监护人:马德平,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张爽,女,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思宇,女,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监护人崔艳玲。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王晓倩的起诉状,2015年4月28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上述四被告伙同其他外地人员一行共9人到原告所在地讷河市学田中学找原告寻衅滋事,当时学田中学正值中午放学,原告随着放学的师生人流快到中学大门口时,被被告张爽强行架到大门外,由上述四被告进行殴打致伤,当天送至讷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6天,经诊断为头皮挫伤,颜面部划擦伤,共花去医疗费用4091.01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宏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