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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东义与杨毛女、李翠翠、赵齐、赵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义,杨毛,李翠翠,赵齐,赵茹,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郭东义,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毛女,女,194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翠翠,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齐,男,200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茹,女,201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毅,男,201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执行费4279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之协议,申请人郭东义同意用被执行人李翠翠所有的以赵永永名义在其名下的200万元酒厂入股款抵偿借款本金4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