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均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97号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均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高绮华,职务:经理。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淞洋电子加工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60443014638958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988元,收款人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淞洋电子加工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湘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