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进文与杜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文,杜立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文,男,196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杜立申,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王进文与杜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进文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