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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冯道军、南漳县东巩镇杜家坪村民委员会与南漳县东巩镇杜家坪村民委员会、陈贤军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冯道军,农民。被告南漳县东巩镇杜家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仲富,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聂旭刚,南漳县东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贤军,农民。被告樊天文,农民。被告杜雨然,农民。被告董学英,农民。被告许心元,农民。被告邓之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军诉被告南漳县东巩镇杜家坪村民委员会、陈贤军、樊天文、杜雨然、董学英、许心元、邓之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道军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道军负担。审判员李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