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乐佰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乐佰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四川省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进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宏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茂丽,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乐佰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怡福路19号10幢1层37号。法定代表人袁秋正。原告四川省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乐佰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省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乐佰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