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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梅梅诉被告屈玉强离婚纠纷一案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孙梅梅,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马家沟小桥附近。被告屈玉强,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马家沟小桥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梅诉被告屈玉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梅梅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梅梅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梅梅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