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丰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华林、智凤云、姜宝君、赵春秋、杨忠兴、姜丽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李华林,智凤云,姜宝君,赵春秋,杨忠兴,姜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52号(2015)吉丰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刘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华林,男,1962年9月30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智凤云,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姜宝君,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赵春秋,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杨忠兴,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姜丽荣,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华林、智凤云、姜宝君、赵春秋、杨忠兴、姜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5年4月27日恢复执行,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李华林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15413.9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