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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世成与张晓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成,张晓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26号原告:王世成,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晓光,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王世成与张晓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世成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审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