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姚岐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姚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4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经理。被执行人姚岐刚。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岐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河东区东盈里7-1-101号房屋底档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毕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