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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秀宾与斑维权、罗忠国、张宏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宾,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斑维全,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罗忠国,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张宏山,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孙秀宾申请执行斑维权、罗忠国、张宏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3,934.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给付,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富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