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振花与李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花,李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王振花,女,汉族,1950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李好勤,女,汉族,1952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王振花与被告李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