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振花与李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花,李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王振花,女,汉族,1950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李好勤,女,汉族,1952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王振花与被告李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