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贾淑芬与张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芬,张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贾淑芬,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婉,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贾淑芬与被执行人张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淑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世永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