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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贾淑芬与张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芬,张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贾淑芬,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婉,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贾淑芬与被执行人张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淑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世永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