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威与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玉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威,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玉勇,邓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33号原告郑威,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柳树淌居委会六组。委托代理人汪冬炎。被告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黄玉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玉勇,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广水街道办事处中山街韩家一号。委托代理人赖建平。被告邓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威与被告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玉勇、邓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威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义洪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区柳树淌村一组房屋一套和西城区双城双龙寺居委会五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郑威提供其父亲郑道勇所有的位于随州市解放路245号188.54平房住房的房产作为担保,担保至该案判决书执行完毕为止。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郑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邓义洪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区柳树淌村一组房屋一套(证号0301980)和西城区双城双龙寺居委会五组房屋一套(证号20080100507)予以查封。二、将原告郑威提供的随州市解放路245号188.45平米住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江昆审判员 曹宏春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