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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峰与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52-1号原告林峰。委托代理人娄有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鹤。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峰与被告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王振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尧、人民陪审员郑传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丁浩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