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胡惠茹、苏秋波、李青娟、刘晓丽、龙珍、李殿杰、刘彦君、王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站,王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5号申请人:赵良站,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住濮阳县子岸乡王良庄村**号。被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濮阳县红旗路红旗新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濮阳县工业路北段西侧、富民路东段北侧茗雅苑008幢1-101号房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濮阳县工业路北段西侧、富民路东段北侧茗雅苑008幢1-101号房产(濮房权证濮县字第A151000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抵押、变更登记或者买卖,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