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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甲、刘乙诉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丙,刘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刘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刘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甲,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丁,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丙,女,住长春市卫星路。被告刘丁,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刘乙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刘乙于2015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甲、刘乙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甲、刘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00元由原告刘甲、刘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