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彦熙与谭勇、廖文丽、谭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熙,廖文丽,XX,谭勇,谭宏,重庆帼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43号原告高彦熙,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廖文丽,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XX,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勇,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宏,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帼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花石街,组织机构代码083070222。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熙诉被告谭勇、廖文丽、谭宏、XX、重庆帼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彦熙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彦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00.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020.00,共计15020.00元,由原告高彦熙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