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启印与李玉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启印,李玉仓,王漂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秦启印,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仓,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漂沙,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启印与被告李玉仓、王漂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启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启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启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秦启印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