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林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敖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林,男,1966年3月14日,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代理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林与杨某甲因家庭琐事在电话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林扬言要杀害杨某甲,并写下遗书。2014年9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林携带尖刀从盘锦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青山村六组杨某甲家,手持尖刀杀害杨某甲未遂,后被杨某甲等人制服。杨某甲、杨某乙在防卫过程中,致杨某甲、杨某乙、张林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林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杨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林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林与妻子杨某丙在辽宁省盘锦市打工,2014年9月16日早晨,夫妻二人为是否借钱给张林弟弟发生争执,张林妻兄杨某甲给张林打电话干预,二人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张林遂在家中留下遗书,手持尖刀乘车赶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青山村6组杨某甲家中,欲杀害杨某甲,后被杨某甲等人制服。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公安司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敖汉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7日8时许,敖汉旗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青山村6组杨某甲报案,称2014年9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林携带尖刀在敖汉旗木头营子乡青山村六组杨某甲家,手持尖刀杀害杨某甲未遂,后被杨某甲等人制服。敖汉旗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林在敖汉旗羊场卫生院被抓获。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我妹子杨某丙和她对象张林在盘锦打工,张林经常打我妹子,前段时间她俩因为我的事闹矛盾了,我就打电话说张林了,张林在电话里就和我骂起来了,他说让我等着,他要回来杀我。昨天下午五点多,张林打车到了我家,下车拿刀就往院里来了,我儿子和张广拦也没拦住,他拿刀子进屋就直接朝我胸部捅来了,我拿一根铁棍直接打他头了,他没捅到我,他接着又捅过来,我就抢他手里的刀子,把刀子撅断了,他随手又掏出一把刀子朝我扎来,我赶紧又抄起铁棍朝他头上打了一下,又打了一下他的手,刀子被打掉了,这时张广和我儿子的两个同学把张林拉到了院子里,我就打电话报了警,后来张林又到我家房后拿起二股叉又进屋了,我大姐杨某乙劝他,他用二股叉戳我大姐前额了。4、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昨天(2014年9月16日)早晨,我妹子杨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张林要回家杀我大哥,让我去看看,快中午时她又打电话说看见张林写的遗书了,后屋窗台上的刀子没了,看来张林真来杀杨某甲了,我赶紧往杨某甲家赶,到他家是下午3点多,我劝杨某甲不要和张林一般见识,过了一会,来了一辆红色轿车,下来一个人,我看见是张林,他从身上拽出一把刀,他拽这把刀时我看见他腰里还别着一把刀,他叫嚣着要杀了杨某甲就冲进了屋,后来人们把他们分开了,推了出去,他又拿一二齿镐进来了,我说张林你干啥,他骂我滚一边去,说着用二齿镐怼我脸一下。后来张广抢过二齿镐把他推出去了。6、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17时左右,我和我爸杨某甲,我大姑杨某乙都在我家,我老姑父张林坐一红色车来我家了,他拿着刀说杨某甲我今天就捅死你,张广和我拦也没拦住他,杨某甲从屋里出来,张林拿刀子要捅杨某甲,杨某甲一躲没捅着,杨某甲从门口拿出一根铁管子打张林头部一下,之后,杨某甲抢过张林刀子撅断了,张林不知从哪儿又弄出一把刀子又捅杨某甲,杨某甲从墙根拿起一个四轮车拉杆,往张林头上打了几下,后来把刀打掉地上了,我就把刀藏了起来。后来他又弄来一个二齿镐,怼了杨某乙一下。7、证人杨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下午,我们在杨某丁家东屋玩电脑,突然听外面嚷嚷,我就从窗子往外看,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手拿刀子进院了,杨某丁和一个男的拦也没拦住他,那人拿刀子朝杨某丁的父亲扎去,他俩就势巴了,我害怕就跑后屋去了。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下午,我和杨某戊去接杨某丁上班,在他家东屋电脑边玩,突然听外面嚷嚷,就看见一个男的手拿刀子进院了说:杨某甲今天我就整死你!拿刀的那个男的杨某丁叫他老姑父,有一个男的拦也没拦住他,那人拿刀子朝杨某丁的父亲杨某甲扎去,杨某甲抢过来刀子撅断了,杨某丁的老姑父又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后来被杨某甲打掉了。9、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早晨我不在家,7点多张林给我打电话,说要杀我哥杨某甲,我回到家看见炕上有一张纸,上面字是张林写的,都是告别的话,我又去后屋看见窗台上一把木把的刀子没了。10、敖汉旗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杨某丙指认木把尖刀为张林从家中所带。11、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件发生现场形态、位置和相关数据。12、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甲、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13、张林写给妻子的遗书证实:张林系有准备故意杀人。14、被告人张林供述证实:我和妻子杨某丙一直在盘锦打工,2014年9月14日左右,我和妻子因琐事发生了争执,9月16日早晨,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俩闹矛盾的事,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我当时正在喝酒,借着酒劲,我从家里拿一把平时割肉用的尖刀,坐大客车到敖汉旗新惠镇,打车去木头营子乡青山村杨某甲家中,到他家时好像是下午4时左右,我到杨某甲家屋门口时,杨某甲从门后拿出一个铁棍往我头上打,后来我俩抢刀子,把刀子抢断了,后来我又到外面拿了一个二齿镐,往杨某甲家屋里去时,好像碰我大姐杨某乙脸了,后来我弟弟张义去给拉开了。14、被告人张林户籍证明证实张林的自然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主观故意非法剥夺杨某甲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林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洪文审 判 员 尚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