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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茂盛与胡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盛,胡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董茂盛,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火车站居民区。被告:胡启军,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茂盛诉被告胡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茂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红兵审 判 员  金楚才人民陪审员  陈锦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小青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武穴市房地产局:关于原告戚铭言与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穴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暂停办理戚铭言以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施工建设的位于武穴市广济大道与民主路交汇处的香苑大厦一至八层房屋的产权抵押、过户手续。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