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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兴安申请执行赵兴明、赵兴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安,赵兴明,赵兴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安。被执行人赵兴明。被执行人赵兴住。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及财产,且一直在外打工,经本院主持,调了一个水沟,但是被执行人不在家,其父亲又给填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