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兴安申请执行赵兴明、赵兴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安,赵兴明,赵兴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安。被执行人赵兴明。被执行人赵兴住。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及财产,且一直在外打工,经本院主持,调了一个水沟,但是被执行人不在家,其父亲又给填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